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23年9月行政處罰決定結果公開
序號 |
處理決定機關 |
文書編號 |
被處罰人 |
機動車號牌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jù)及處罰結果 |
決定作出時間 |
救濟途徑 |
1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3】第503100160129914號 |
湯川 |
渝BF273D |
現(xiàn)查明被處罰人于2023年9月30日10時21分,,在梁墊路墊江段14公里5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2023/9/30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3】第503100160128839號 |
楊梅 |
渝BT719Y |
現(xiàn)查明被處罰人于2023年9月25日16時12分,在梁墊路墊江段11公里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2023/9/25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3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3】第503100160127392號 |
彭菊 |
渝A7KA95 |
現(xiàn)查明被處罰人于2023年9月15日10時39分,在梁墊路墊江段13公里6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2023/9/15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4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3】第503100160126095號 |
楊天金 |
渝CHM377 |
現(xiàn)查明被處罰人于2023年9月8日10時52分,,在梁墊路墊江段13公里6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wǎng)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2023/9/8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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