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2024年5月行政處罰決定結果公開
序號 |
處理決定機關 |
文書編號 |
被處罰人 |
機動車號牌 |
違法事實 |
處罰依據及處罰結果 |
決定作出時間 |
救濟途徑 |
1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4】第503100160161825號 |
廖偉 |
渝G9S922 |
現查明被處罰人于2024年5月5日10時47分,,在梁墊路墊江段13公里5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2024/05/05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2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4】第503100160163454號 |
林治平 |
渝A90Q3X |
現查明被處罰人于2024年5月21日09時46分,,在省道205 13公里3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2024/05/21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3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4】第503100290078012號 |
譚克榮 |
渝DU922X |
現查明被處罰人于2024年5月27日13時09分,,在省道206 285公里1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實施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摩托車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500元,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2024/5/27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4 |
重慶市墊江縣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 |
渝公墊江(交巡)行罰決字【2024】第503100160164100號 |
楊偉 |
渝AQ903F |
現查明被處罰人于2024年5月27日11時07分,,在省道206 288公里600米,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實施駕駛校車,、公路客運汽車、旅游客運汽車以外的7座以下(不含7座)載客汽車(非面包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未達50%的違法行為,。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決定處以:罰款100元,計3分,,請持本決定書在15日內到全國工商銀行,、全國建設銀行、全國農業(yè)銀行,、全國郵政儲蓄銀行,、全國交通銀行指定網點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規(guī)定罰款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
2024/5/27 |
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重慶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6個月內向重慶市墊江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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