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政策解讀
一,、文件起草背景和依據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墊江科技局發(fā)〔2020〕17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是縣科技局2020年6月印發(fā),距離現在已將近5年,;二是因為自2024年9月底到2024年12月中旬縣委第四巡察組巡察我局后,,發(fā)現我局在項目實施方面存在著履行職能責任不夠到位,,作風建設不夠有力等問題,鑒于以上兩點,,擬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二)依據的主要上位法和上位規(guī)范性文件
根據國務院《關于優(yōu)化科技管理提升科技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fā)〔2018〕25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fā)〔2017〕31號)等文件精神,,參照《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fā)〔2023〕35號)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墊江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文件的主要內容及修訂部分
修訂的《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總體布局和原《管理辦法》布局一致,總共由九部分組成,分別為總則,、項目管理,、項目設置及資助額度、項目申報與立項,、項目實施,、結題與驗收、經費管理與績效評價,、制度保障和附則,,和原《管理辦法》相比,《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具體修訂部分如下:
1.第一條將“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重慶市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實施方案》(渝委辦發(fā)〔2019〕58號)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fā)〔2017〕31號)等文件精神,,參照《重慶市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fā)〔2019〕11號)”修改為“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市財政科技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實施意見》(渝委辦發(fā)〔2017〕31號)等文件精神,,參照《重慶市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渝科局發(fā)〔2023〕35號)”。
2.第二條將“提供縣級財政科技發(fā)展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yè)開展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活動的項目”修改為“利用財政科技發(fā)展資金等資助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fā)活動”,。
3.第三條將“‘權責清晰,、配置科學、管理透明,、程序規(guī)范,、監(jiān)督有力’為指導,對項目申報,、審核,、立項、實施,、結題等工作進行組織與管理,。科技項目管理堅持‘公正受理,、競爭立項,、‘放管服’結合、大膽探索,、寬容失敗’的原則”修改為“‘權責清晰,、配置科學、管理透明,、‘放管服’結合,、程序規(guī)范、監(jiān)督有力’為原則,,對項目申報,、審核,、立項、實施,、結題等工作進行組織與管理”,。
4.第四條將“申報項目的企業(yè)原則上是在‘重慶市科技型企業(yè)管理系統(tǒng)’中完成入庫注冊的重慶市科技型企業(yè)”修改為“項目申報單位原則上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經營主體、事業(yè)單位”,。
5.第五條將“縣科技局負責統(tǒng)籌制定項目管理制度,,發(fā)布項目申報通知、擬定項目經費預算,,”修改為“縣科技局負責統(tǒng)籌制定項目管理制度,,發(fā)布項目申報通知,”,。
6.第六條將“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或其他具體科研和科技服務能力的機構,,分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合作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須是墊江縣行政區(qū)域內設立,、登記,、注冊的法人組織,,”、“項目合作單位可以是縣內外的法人組織,,”修改為“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市場經營主體,、事業(yè)單位,包括牽頭單位(含獨立申報與實施項目的單位)和參與單位,?!薄ⅰ?/span>項目牽頭單位須是登記,、注冊的獨立法人組織,,應當在相應領域具有技術優(yōu)勢,”,、“項目參與單位可以是縣內外的法人組織,,”。
7.第七條內容不變,。
8.第八條將“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機構邀請,,”修改為“科技咨詢專家是指接受政府部門委托或邀請,”,。
9.第九條內容不變,。
10.第十條將“主要面向我縣的科技型企業(yè),,堅持應用導向和問題導向,強化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主體作用,,鼓勵企業(yè)加大科技研發(fā)投入,,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方法),、新產品的研發(fā)或示范應用創(chuàng)新”修改為“主要面向我縣堅持開展新技術,、新工藝(方法)、新產品,、新品種的研發(fā)或示范應用創(chuàng)新,,鼓勵企業(yè)加大科技研發(fā)投入,強化企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主體作用”,。
11.第十一條將“由企業(yè)牽頭或參與實施的項目,,財政科技專項經費按照研發(fā)總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額資助,”修改為“由市場經營主體,、事業(yè)單位牽頭或參與實施的項目,,財政科技專項經費按照研發(fā)總投入的一定比例限額資助,”,。
12.第十二條內容不變,。
13.第十三條將“縣科技局可以與相關職能部門會商,確定重點支持方向,;也可以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確定項目目標任務,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組織申報”修改為“縣科技局根據年度重點工作,,確定項目目標任務,,采取公開的方式組織申報”。
14.第十四條項目申報符合條件將“(一)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項目定位和申報通知的要求,;(二)項目負責人申請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和在研項目不超過2項,;(三)項目沒有獲得過財政資金資助,;(四)項目單位沒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結題項目;(五)沒有因不良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六)申報項目無知識產權糾紛,。”修改為“(一)申報書的目標任務設定應當具有可考核性,,符合項目定位和申報通知的要求,;(二)項目負責人申請和主持在研項目不超過1項,項目參與人參與申請和在研項目之和不超過2項,;(三)項目未獲得過財政經費資助,,不存在一題多報或者重復申報情形,;(四)項目單位沒有逾期一年以上未結題項目;(五)項目申報單位,、項目負責人沒有因不良科研誠信記錄涉及的限制申報情況,;(六)申報項目無知識產權糾紛;(七)項目申報單位一律簽訂嚴禁多頭項目申報承諾書,?!?/span>
15.第十五條內容不變。
16.第十六條將“評審專家組由3-7人構成,,評審專家遴選應當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生產,、科技活動一線的專家”修改為“評審專家組由3-7人構成,,評審專家遴選應當兼顧領域、結構合理,,選取活躍在生產,、科技活動一線的專家,簽訂項目評審公開承諾書”,。
17.第十七條內容不變,。
18.第十八條將“經評審擬立項項目,在縣政府網站上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經公示無異議,,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修改為“經評審擬立項項目,,在縣政府網站上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項目申報單位可以于公示期內向縣科技局提出異議,,提出加蓋公章的書面復核申請并說明理由,由縣科技局結合實際進行調查核實后確定是否立項,;對評審專家的學術判斷有不同意見的,,不得作為提出復核申請的理由;發(fā)現項目存在申報材料造假,、一題多報,、不符合申報條件或者違規(guī)申報情形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不予立項或者取消立項,;經公示無異議,,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按要求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交項目任務書。逾期未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
19.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內容不變。
20.第二十五條將“終止實施的項目,,在縣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縣科技局向項目承擔單位發(fā)出項目終止通知書,,同時委托第三方機構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修改為“終止實施的項目,在縣政府網站上予以公示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項目,,縣科技局向項目承擔單位發(fā)出項目終止通知書,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出具審計報告或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根據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
21.第二十六條內容不變,。
22.第二十七條將“項目驗收專家組或第三方機構應認真審查項目驗收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并作出項目驗收結論,,對驗收結論的準確性負責,,同時應維護結題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技術秘密”修改為“評審專家應遵守公平、公正基本原則,,遵守科研誠信,、廉政等規(guī)定,并在項目評審前做出相關承諾,,簽訂廉政承諾書,。項目驗收專家組或第三方機構應認真審查項目驗收材料,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并作出項目驗收結論,,對驗收結論的準確性負責,同時應維護結題項目的知識產權和保守技術秘密”,。
23.第二十八條將“項目結題書,。含約定的項目任務、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應用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修改為“項目結題書”,。含約定的項目任務、相應技術指標完成情況,、項目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及應用取得的經濟社會效益情況等(包括但不限于:項目結題自評估報告,、科技報告,、成果報告、科學數據,、相關證明材料,、法定檢測報告、用戶意見,、應用證明,、第三方驗證證明、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等),;項目結題書中所提供原始票據需加蓋項目承擔單位和我局公章并備注此票據已在縣科技局有關項目中使用,,對審查發(fā)現重復使用票據不予認可。
24.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內容不變。
25.第三十五條將“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顚S谩=K止實施和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由縣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審計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退回結余資金和違規(guī)使用的資金”修改為“項目經費必須實行單獨核算,、??顚S谩薄=K止實施和驗收結果為‘不通過驗收’的項目,,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清算,,并根據結果出具書面處理決定。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結果退回結余資金或違規(guī)使用的資金”,。
26.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內容不變。
27.第四十三條將“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墊江縣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fā)〈墊江縣科技項目和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墊科技局發(fā)〔2019〕11號)同時廢止”修改為“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墊江縣科學技術局關于印發(fā)〈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墊科技局發(fā)〔2020〕17號)同時廢止”
政策原文
墊江縣科學技術局關于征求《墊江縣科技項目管理辦法(修訂)》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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